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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兵非法拘禁罪辩护意见

作者:李翠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4 15:50 浏览量:2196

李某兵非法拘禁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李某兵家属委托,作李某兵非法拘禁案中李某兵的辩护律师,通过到东莞市看守所会见李某兵、阅卷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李某兵等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同意检察院的定性,对此无异议。

二、建议人民法院对李某兵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李某兵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多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

2019年2月2日李某兵在第一次被讯问时,就有承认他和其他两个被告及某阳开车去找受害人,在麻将馆找到受害人理论,受害人辩解没有陷害他,与他无关,李某兵听后很气愤,就打了受害人嘴巴,提出和受害人上车谈。后来,他们都上了车,李某兵开车,受害人坐在中间,先开往东部快线,后根据某阳的要求开往常平,把某阳送回家后,李某兵与受害人协商一致,受害人赔偿李某兵的摩托车800元,由于现金不够,转到某恒手机上600元,给李某兵现金100元,然后李某兵把受害人送到邓屋广场,受害人下车。此后,李某兵的供述与第一次的基本一致,与某某波、某恒的供述也其本吻合。由此可知,李某兵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中,李某兵的主观恶性不大,该案的情节轻微,后果亦较轻微。

李某兵本来与受害人是朋友,两人经常一起宵夜、打麻将。正是受害人发微信邀请李某兵一起吃饭,结果李某兵刚到,就被警方叫到派出所,又是验尿,又是扣摩托车,最终李某兵被警方扣留在派出所一天,所以他确认是受害人做了警方内线,确认受害人出卖了他,故离开派出所后约到其他两名被告在内的三个朋友找到受害人理论,由于当时受害人所在的麻将馆人多不方便,于是把受害人叫上车找地方理论,最终两人协商,由受害人赔偿他购买摩托车的800元息事。他把受害人送到邓屋广场,受害人下车,甚至还约请他一起宵夜。由此可知,李某兵的行为从情理上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受害人是自行上车,车并没有反锁过,李某兵虽然动手打过他,但没有使用工具,受害人的伤情轻微,甚至达不到轻微伤标准。

3、本案受害人陈述有夸大成份,部分内容不足信。

卷宗里,仅有受害人一份笔录,之后受害人拒绝与警方联系,受害人陈述有一定的夸大性,部分内容不足信,无法与其他证据互相映证。受害人笔录中提到“李某兵拿了一把砍刀出来、阿建拿了一把折叠刀出来”。而从本案卷宗的搜查笔录可知,无论是李某兵驾驶的涉案车上,还是李某兵的住处,均未搜到所谓砍刀,本案另两个被告及李某兵的多次供述中,也从未有提到过有这样一把砍刀。

4、李某兵属于偶犯、初犯,之前未有犯罪行为。另外,李某兵虽然2014年曾被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期限届满得以释放,但之后李某兵一直都没有再沾染毒品,可见其追求正常生活的决心和毅力。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对李某兵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律师

2019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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